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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由誰委托最合適?

By 劉正要律師 2025-03-04 03:50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由誰委托最合適?

隨着區塊鏈技術的快速發展,虛擬貨幣(尤其是主流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等)逐漸成爲全球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由於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點,虛擬貨幣也被廣泛應用於洗錢、傳銷、賭場、詐騙、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中。

近年來,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數量顯著增加,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面臨着一個重要問題:如何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有效的司法處置(即將扣押的虛擬貨幣處置變現爲人民幣)。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不僅涉及技術層面的操作,還涉及法律主體的界定問題,尤其是委托處置的主體應當是誰。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處置程序的合法性、效率以及相關當事人的權益保護。

一、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現狀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務,總體上來說,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還處在探索階段,一些合規性問題並沒有統一的解決方案。比如說以下現實問題:

第一,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和跨境流動性使得其追蹤和扣押難度較大;

第二,虛擬貨幣的價值波動劇烈,如何在其價值最大化時進行處置是一個技術難題;

第三,虛擬貨幣的處置涉及多方利益,包括嫌疑人、嫌疑人家屬、受害人以及司法機關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並確定委托處置的主體,成爲司法實踐中的核心問題之一。

二、司法處置委托主體如何確定?

在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中,委托主體的確定是程序合法性和效率的關鍵。委托主體是指有權決定虛擬貨幣處置方式的主體,其選擇直接影響到處置結果的公正性和可執行性。目前,關於委托主體的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嫌疑人作爲委托主體

一種觀點認爲,虛擬貨幣作爲嫌疑人非法獲得的財產,應當由嫌疑人本人作爲委托主體,其有權選擇其財產的處置方式(即使是非法獲得的)。然而,這種觀點存在明顯的局限性。首先,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可能處於被羈押狀態,沒有司法機關的許可,其難以有效行使委托權;其次,嫌疑人可能出於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故意拖延或阻礙虛擬貨幣的處置,從而影響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

(二)嫌疑人家屬作爲委托主體

另一種觀點認爲,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嫌疑人潛逃境外或因其他原因未能歸案),嫌疑人家屬可以作爲委托主體。這種觀點的依據是家屬可能對嫌疑人的財產狀況更爲熟悉,並且能夠更好地配合司法機關完成處置程序。然而,這種觀點也存在問題。首先,家屬可能與案件存在利益衝突,例如在涉及家庭財產的分配時,家屬可能傾向於保護自身利益而非配合司法程序;其次,家屬可能缺乏對虛擬貨幣技術的了解,難以有效完成處置操作;最重要的是,目前家屬委托缺乏法律依據。

(三)司法機關作爲委托主體

第三種觀點認爲,司法機關應當作爲委托主體。這種觀點的法理依據是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中立性和權威性,能夠確保處置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在具體的法律規定上,我國《刑訴法解釋》以及公安部的部門規章、最高檢的涉案財物規定中,都確定司法機關作爲涉案財物的處置主體。

但基於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根據“9.24通知”的規定,目前境內任何機構不得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由此,衍生出司法機關作爲委托主體,通過委托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境內的虛擬貨幣代處置公司)完成虛擬貨幣的處置。此外,在處置時間上,司法機關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選擇處置時機,以最大化虛擬貨幣的價值,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劉律師特別要提醒的是,司法機關處置中,如果是公安機關先行處置的話(即刑事案件沒有進行判決或裁判結果暫未生效時)是需要在徵得嫌疑人同意且配合的前提下才能進行處置;法院判決後的處置(目前實務中,仍然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委托處置)則只根據判決結果處置即可,無需徵得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或配合。

三、寫在最後

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是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環節,其不僅關系到案件的順利處理,還關系到嫌疑人、甚至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目前的司法處置中存在着一些損害嫌疑人或受害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存在,比如處置過程不透明。

未來,隨着虛擬貨幣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將面臨更多的機遇和挑战。一方面,司法機關需要加強對虛擬貨幣技術的學習和研究,提高處置能力;另一方面,立法機關或相關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政策,明確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程序和標准。此外,還需要加強國際合作,共同應對虛擬貨幣跨境流動帶來的法律和技術難題。

總之,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課題,只有在法律法規、技術和國際合作的多重保障下,才能實現其公平、高效和合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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