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你"合法""安全"出入金,靠譜嗎?

最近劉律師看到一些律師自媒體账號已經开始“進化”到爲廣大炒幣的朋友“謀福利”了——親自下場傳授如何“合法”“安全”出入金,徹底擺脫被凍卡煩惱。這事真的靠譜嗎?
一、幣圈出入金爲何風險這么大?
之所以很多人對於安全、合法出入金需求這么大,主要還是目前很多炒幣的朋友在出入金過程中遇到很多法律困境。比如:自己合法持有的虛擬貨幣,在變現時收到了可疑資金被司法機關或銀行凍結;或者打算买幣的朋友,完全按照交易所平台的規則進行,但是可能賣U的商家的收款账號收了其他人的涉案資金,最終其他無辜的买幣者也被誤傷,司法機關把與U商有交易記錄的所有銀行卡全部凍結。
以上情況只是較爲簡單的凍卡模式,現實更爲復雜的三方甚至四方交易或因各種“機緣巧合”的原因,涉及到網賭、傳銷等資金,解凍起來更是難上加難。這些情況綜合起來,使得爲幣圈的朋友在出入金時如履薄冰。
二、目前出入金有合法、安全渠道嗎?
自從2021年9月國家十部委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即圈內人常提到的“924通知”)後,我國對於境內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採取強監管的政策。基本上完全堵死了內地公民投資虛擬貨幣的一切渠道,此時一些人仍以合法合法出入金教學招徠流量甚至金額,實數用心不良。
劉律師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目前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主要是“924通知”)進行一個全方位的解讀,分析一下爲什么目前中國內地並沒有完全合法合規、安全無虞的出入金渠道:
(一)虛擬貨幣業務的定性
我國目前對於以下幾類業務統一定性爲:非法金融活動。
以上的八大類業務幾乎已經把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做到完全涵蓋,那爲什么國內還有那么多人炒幣?原因就在於我國目前的監管規定中,其實並沒有明確禁止普通公民投資虛擬貨幣。“924通知”的原話是:“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訴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這句話肯定不是鼓勵大家去炒幣,但是也沒有禁止普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爲,雖然需要風險自擔,我國法律不提供任何保護。
(二)虛擬貨幣交易所
對於虛擬貨幣交易所,“924通知”規定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內地居民提供服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裏雖然是規定交易所的行爲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沒有對使用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內地居民規定任何法律後果,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當內地居民被動的參與到一個非法金融活動中時,其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在出入金時被凍卡僅僅是這一法律風險的最爲淺顯的表徵,後面的風平浪靜極有可能化爲波濤洶湧(比如由被凍卡的“凍友”轉變爲刑事犯罪案件的嫌疑人)。
(三)國內支付渠道
目前我國在監管上不允許任何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爲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提供服務。
各大中小銀行、微信、支付寶公司等第三方支付機構都在2021年以不同形式發布公告,聲明:禁止用戶使用其支付、結算渠道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一經發現將會被限制账號使用權限、注銷账戶等。
(支付寶公司官方微博账號發布的信息)
(中國工商銀行官網發布的信息)
所以,在此情此景下,試問任何人怎么能夠完全做法虛擬貨幣买賣的“合法安全”?只要你使用了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账,先不說是否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此行爲本身就違反了用戶和銀行、支付公司之間的《服務協議》,至少屬於《民法典》中的合同違約行爲。
(四)個人間的交易風險
如果在場外自然人之間,使用現金進行交易是否就能規避風險呢?以劉律師在幣圈代理的案件來看,這種方式風險更大。轉账交易還有一個轉账記錄在那裏,萬一出現任何問題,還能作爲證據使用;但是純現金交易時,如何保證“一手交錢,一手轉幣”就很難,一方收了錢後不轉幣,或收到幣後不給錢的情況我們都遇到過;甚至還是收到幣後假裝給錢,待對方放松警惕後又把錢搶回去的都有。
三、結語
總體上來說,目前在國內整個的虛擬貨幣交易在性質上就帶着“原罪”,雖然不能說完全不能進行虛擬貨幣的投資、买賣,但是“合法”“安全”的投資、买賣渠道目前是沒有的,只能說限於執法機關的實力有限,不能一一去排查罷了,所以,劉律建議各位對於虛擬貨幣目前在內地的法律地位有個清醒的認識。我們也希望國內監管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虛擬貨幣,適當寬松內地的監管政策,對於守法的炒幣群體給與適當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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