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珊珊加密專法公聽會|金管會證期局回應公眾,加密衍生品保留空間、監管網紅有辦法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於台灣立法院 4/1 招開加密貨幣專法公聽會,在接納業者與公眾意見後,金管會、證期局 (VASP 主管機關)、央行代表、法務部調查局進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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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加密業者為金融業,提供信任為第一要務
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表示,將加密貨幣業者視為金融業,然而信任是第一要務,監管的介入也是為了創造更高的市場信任。
他認為,可以有多個路徑來做到更細部的監管,例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虛擬通貨服務法自法以及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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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的專法草案,有業者提出資安規範並沒有明文規範,而民眾黨立委黃珊珊版本有列入此部分,金管會也表示贊同。
回應業者表示,OTC 商、個人幣商等中小規模業者,受到專法打壓的問題。副主委陳彥良表示,個人幣商部分,畫出的界線是對不特定人提供服務為界,納入 VASP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針對分級管理的要求,這樣資格規範問題,也需要考量洗錢防制與反詐騙的整體狀況。
提到 RWA (現實世界資產) 問題,監管上還沒有定論,但目前是擬定若涉及證券債券相關的話,就回歸各業法。目前也有 POC 對於 RWA 進行三個案子,由傳統金融業在做,像是國泰銀行就有在試驗,國內證券、外國債權以及基金等,這也是相對容易定義的類型。
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幣圈網紅管理參考投顧法,視業者契約檢視
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表示,他認為 VASP 業者的注意事項,會圍繞著 KYC (認識你的客戶) KYP (認識你的產品)、公司內控內稽與人員管理等定。這類特許事業如何管理,只要涉入證券期貨業者,也會定到子法管理。
網紅管理目前也會參考投信投顧法做管理,視業者與網紅的契約協定,來認定是否有違反規定,業者應負起責任。
至於,黃珊珊版本提到的市場操作與詐騙問題,專法會訂定如何管理(36 條),母法不應該太細節,由子法來補充。打詐條例,也有相關因應。
有業者提到,監管阻礙創新的問題,副局長黃厚銘表示,今年度將再研議修正實驗創新條例,加密支付小額部分等業務是否有適用條款,會納入參考。
接著對於虛擬貨幣衍生性商品需求 (例如:合約交易),未來將再來訂定,法條上保留可能性。子法將會有分級管理,類似證券自營商的不同規模發放限制性牌照。
在當前的專法草案中,交易所與虛擬通貨保管商之間,將按照契約去劃分權利義務,但不能避掉客戶保護責任。
中央銀行:分級管例應避免監管套利、競爭公平性
央行回應穩定幣相關議題,認為既有的銀行存款(存款代幣)已經有 CBDC 的雙層試驗 (批發與零售) 正在進行,而電子支付 (電子支付代幣化) 則是傾向以支付業者監管。
央行表示,只要是相同業務,相同活動,就是需要有相同的監管。若是刻意因規模、技術等因素,貿然進行分級鬆綁,會有監管套利、不公平競爭的問題。
「信任不是不用付任何代價的。」
央行認為,代幣會依照其應用,符合就依照證券法,或證券法延伸法令規管 ; 衍生品就是期貨交易法。
央行同意分級管理,但個人幣商不應排除在外。
對於境外業者與公部門的合作,如何合規進行,央行也對於落地監管或法律約定,保持樂觀態度。
法務部、調查局:仍有諸多領域有法律空白,網紅也須負責
法務部代表表示,支持專法訂定方向,但監管範圍跟對象能難以明確,但當初在討論監管時的意見並未被採納,例如去中心化金融平台、非同質化代幣 (NFT)、點對點交易,以及境外 VASP 等。
此外,法務部認為,目前專法只納管境內穩定幣發行商,而境外穩定幣發行商是否在台灣能合法交易,卻是由 VASP 公會進行內部審查,導致監管單位根本無法確認境外穩定幣的儲備情況。法務部傾向台灣交易之穩定幣,應還需由主管機關同意。
法務部表示,暗示若像是如 USDT 這樣的境外穩定幣,目前就不被視作合規穩定幣來管理,而是 VASP 業者依照上幣標準同意的虛擬資產。若是為了打詐需求,就算能夠禁止 USDT 在合規業者平台交易,但犯罪集團仍能夠透過境外平台或 OTC 取得 USDT,這麼一來可能讓執法機關更難查緝。
調查局代表表示,黃珊珊版本中對於網紅的管理,應有廣告下架的機制,以及對於 KOL 與網紅有資格限制的明確規範。此外,對於處罰的部分,不應只處罰業者,而是網紅在資格申報方面,若有不實應也要負起責任。
風險提示
加密貨幣投資具有高度風險,其價格可能波動劇烈,您可能損失全部本金。請謹慎評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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