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C和ETH在美國是商品嗎——從CFTC訴Ikkurty案講起(二)
作者:TaxDAO-Tracy Tian、Ray
第一部分內容可查看《BTC和ETH在美國是商品嗎——從CFTC訴Ikkurty案講起(一)》
4. 應該如何定性BTC和ETH?
上述,在審視了多個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法律案例後,我們對美國法院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的邏輯和方法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下面,在本部分,本文將從經濟學、金融學和法學的多維視角出發,評估這兩種代表性加密貨幣的商品屬性,並提出我們對它們法律定位的看法。
在分析了相關法律判例後,本文認爲BTC和ETH作爲去中心化的數字資產,具有商品的屬性。它們可以被买賣,具有市場價值,且其價格受供需關系影響。同時,它們也展現出一定的貨幣特徵,如便攜性和可分割性,但在當前法律框架下,更傾向於被視爲商品。在分析了相關法律判例後,我們認爲BTC和ETH作爲加密貨幣的代表,具有商品的屬性。它們可以在市場上买賣,價格受供需關系影響,並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然而,它們的法律地位仍存在爭議,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明確和監管指導。
4.1 比特幣作爲貨幣的經濟學評估
比特幣作爲一種數字資產,雖然在某些方面具有貨幣的屬性,如可交換性和一定的價值儲存功能,但它存在一些關鍵的局限性,使其難以完全作爲傳統意義上的貨幣被廣泛接受和使用。
首先,比特幣的高價格波動性使其難以作爲穩定的價值儲存手段,消費者和企業難以預測其購买力,這限制了它在日常交易中的使用。根據第三財經網的分析,比特幣價格的劇烈波動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技術更新、政策變化、市場情緒及宏觀經濟趨勢等。這種波動性表明比特幣在短期內作爲貨幣的不穩定性,這對日常交易和價值儲藏功能構成挑战。富達研究深入探討了比特幣波動性的原因,指出比特幣供應的固定性是其波動性的根本原因。由於比特幣的供應量不會隨價格變化而變化,需求的任何變動都直接反映在價格上,導致其長期內仍然不穩定。這進一步強調了比特幣與傳統貨幣在穩定性方面的差異。CryptoView.io指出,比特幣市場受到恐懼、不確定性和懷疑(FUD)的顯著影響,這些因素可以左右投資者行爲,進而影響市場動態。這表明比特幣作爲貨幣,其計價單位功能受限於市場情緒的不穩定。Sohu的文章討論了數字貨幣給中央銀行帶來的挑战和機遇,強調了數字貨幣削弱了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能力。這反映了比特幣等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體系之間的緊張關系。
其次,比特幣的固定供應量設計,雖然避免了通貨膨脹的風險,卻可能引發通貨緊縮的問題。通貨緊縮是指貨幣購买力隨時間增強的現象,這在比特幣的案例中表現爲隨着新比特幣產生速度的減緩,其價值預期上升。根據經濟理論,這種持續的價格上升預期可能會抑制消費和投資,因爲持有者更傾向於儲蓄而不是支出。例如,消費者可能會推遲購买,希望未來以更低的價格購买商品;企業和個人則可能對投資持謹慎態度,寧愿持有比特幣以期待其價值增長。這種經濟環境下,經濟活動可能會減緩,市場可能出現失衡,財富也可能從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正如經濟學家米爾頓·弗裏德曼(Milton Friedman)所指出的,通貨緊縮可能導致經濟衰退,因爲它會減少總需求並增加失業率。因此,比特幣的固定供應量和潛在的通貨緊縮效應,構成了其作爲廣泛接受貨幣形式的障礙,這限制了其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的實用性和穩定性。
此外,比特幣的去中心化特性雖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性和抗審查性,但也使其缺乏中央監管機構的支持,難以應對經濟波動和危機管理。NBER工作論文系列中,David Yermack對比特幣是否構成真正的貨幣進行了深入分析。根據經濟學的定義,真正的貨幣應具備交易媒介、價值儲藏和計價單位的功能。然而,比特幣在這些方面的表現並不盡如人意。Yermack指出,比特幣的消費者交易量極低,其價格波動性遠高於廣泛使用的貨幣,這給用戶帶來了巨大的短期風險。此外,比特幣的交易價格與其他主要貨幣和黃金幾乎沒有相關性,這使得比特幣在風險管理和對衝方面幾乎無用。
總的來看,盡管比特幣被設計爲一種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但其實際應用作爲交易媒介的情況並不普遍。比特幣的消費者交易量相比於傳統貨幣來說非常有限,這限制了它作爲日常交易手段的實用性。另外,比特幣的價格波動性極高,這直接影響了其作爲價值儲藏手段的功能。貨幣的價值穩定性是經濟活動中的基石,而比特幣價格的劇烈波動給持有者帶來了巨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不利於經濟活動的長期穩定與發展。而比特幣作爲計價單位的功能同樣受限。由於其價格波動性,使用比特幣作爲計價單位可能會導致定價的不穩定,進而影響經濟決策的可靠性。比特幣的高波動性、低交易量以及與其他資產的低相關性,都表明它在短期內難以被定性爲貨幣。作爲一種新興的資產類別,比特幣可能在某些特定的經濟環境和用例中發揮作用,例如作爲一種投資工具或在特定社區內的交易媒介。
4.2 比特幣作爲證券的觀點
在金融領域,證券的定義通常涉及代表公司所有權份額或債務的可交易金融資產。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盡管在某些方面與證券相似——特別是投資者購买它們是爲了期望其價值上升從而獲得利潤——但它們與傳統證券存在本質區別。
首先,比特幣缺乏一個中央發行機構,這是傳統證券如股票和債券所具有的。這種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比特幣不符合證券的基本法律定義。此外,比特幣不提供公司所有權份額,也沒有標准化的財務報告,這兩者都是證券的關鍵特徵。
學術研究進一步探討了加密貨幣是否應被視爲證券的問題。Tasca (2016) 在其研究中指出,加密貨幣的市場表現與傳統證券市場存在顯著差異,特別是在波動性和相關性模式方面。這些差異表明,加密貨幣可能不完全符合證券的定義。
監管機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也對加密貨幣的證券屬性進行了評估。Gensler (2021) 強調了對某些加密貨幣項目進行監管的重要性,特別是那些涉及初始代幣發行(ICO)的項目。SEC通常使用Howey測試來判斷一個資產是否爲證券,該測試是一個用於判斷特定交易是否構成證券發行的測試標准。它包括四個要素:金錢投資、投資於共同事業、有盈利預期以及利潤主要來自他人的努力。其核心理念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投資者在投資時能夠得到必要的信息披露,以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具體在數字貨幣領域,例如,如果一個加密貨幣的發展依賴於某個公司或中心化實體的努力,並且購买者有從投資中獲得利潤的合理預期,那么這種加密貨幣就可能被視爲證券。SEC也在2019年發布了一份數字資產投資合同分析框架,提供了判斷數字貨幣是否屬於證券的官方指導。
然而,許多加密貨幣可能無法通過Howey測試,因爲它們的投資者通常不依賴於特定發行人的管理努力。Liu (2018) 提出,加密貨幣的去中心化和缺乏中央控制特徵與傳統證券的定義不符。與此同時,Klerk (2018) 指出,在某些情況下,加密貨幣可能表現出中心化的特徵,這可能使它們具有證券的屬性。SEC已經明確表示,比特幣和以太坊由於其去中心化的特性,不屬於證券。
綜上所述,雖然比特幣和某些加密貨幣具有一些證券的特徵,但它們在法律和監管框架內的分類仍然存在爭議。未來的監管指導和市場發展可能會進一步闡明這些問題。
4.3 比特幣作爲商品的觀點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已經對比特幣進行了分類,將其視爲一種商品,這一裁決主要基於比特幣在市場上的交易特性。根據CFTC的說法,比特幣的價格像其他可交易商品一樣,由市場供需關系決定。
Cheah和Fry(2015)在其研究中指出,比特幣的價格動態與傳統商品類似,其價格波動直接受市場力量的影響。這種價格行爲揭示了比特幣作爲商品的本質,其中市場參與者的預期和情緒在價格形成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比特幣的供給是固定的,由其底層算法決定,而需求則受投資者和用戶對比特幣的興趣和信任度的影響。
比特幣作爲商品的一個關鍵屬性是其高度的可替代性,即每個比特幣在價值上都是等同的,這與黃金、石油等傳統商品的屬性一致。此外,比特幣市場的流動性較高,允許快速买賣,這是商品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徵。
比特幣還可以作爲風險管理工具,盡管其波動性較高,但爲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投資組合的機會。這一點與傳統商品相似,後者也經常用於對衝風險和投資多樣化。
將比特幣分類爲商品還意味着它受到CFTC的監管,這爲比特幣交易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市場監管。作爲商品,比特幣的交易規則和要求與傳統商品期貨和期權市場相似,包括交易透明度、保證金要求和市場操縱防範措施。
4.4 比特幣作爲數據的觀點
在審視比特幣作爲數據的觀點時,我們同樣發現這一定義引發了一系列的爭議和挑战。雖然比特幣確實是基於區塊鏈技術構建的,以數據的形式記錄了所有交易的詳細信息,但若僅將其視爲數據,則未能充分捕捉其在金融和法律層面的豐富內涵。
首先,將比特幣歸類爲數據,在法律和監管層面引發了重大挑战。全球不同司法管轄區對比特幣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解釋,這導致了監管的不一致性。比特幣的匿名性和全球流通特性,也引發了對洗錢、欺詐和市場操縱的擔憂,這些都要求監管機構制定新的監管策略。
其次,比特幣作爲數據的屬性並不減少其作爲貨幣的功能。它不僅承載着經濟價值,還具備交換媒介的屬性。然而,其價格的高波動性引發了對比特幣作爲穩定交易媒介可行性的質疑。經濟學家和法律專家認爲,比特幣缺乏成爲廣泛接受貨幣所需的穩定性和普遍性。
進一步地,有研究將比特幣視爲一種新型的數據貨幣,強調其在區塊鏈上的記錄和交易特性(Caliskan, 20204)。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可以被定義爲數據貨幣,因爲它們是基於區塊鏈技術構建的,代表了一種新型的數字資產。這種資產的價值和交易均以數據的形式存在和進行。比特幣和以太坊作爲數據貨幣的概念,強調了其在區塊鏈上的記錄和交易特性。區塊鏈提供了一個去中心化的账本,所有的交易記錄都是公开透明且不可篡改的。這種特性使得比特幣不僅是貨幣,也是一串記錄在區塊鏈上的數據,具有永久性的數據屬性。以太坊引入的智能合約進一步擴展了比特幣作爲數據貨幣的應用範圍,這些自動執行的合約也是以數據的形式存在。比特幣的出現標志着數據貨幣化的一個新階段,其中數據不僅存儲信息,還具有了貨幣的屬性,如價值交換和財富存儲。
然而,將比特幣定義爲數據貨幣存在法律和監管上的雙重挑战。一方面,現有的法律和監管體系需要適應這種新型的數字資產;另一方面,監管機構需要开發新的框架來應對比特幣的特性,包括其交易、稅收和安全性問題。此外,比特幣的普及也面臨着技術復雜性和市場認可度的障礙。普通用戶可能難以理解區塊鏈的工作原理,這限制了比特幣作爲數據貨幣的廣泛接受。盡管比特幣在某些領域被接受作爲支付手段,但其在全球範圍內的市場認可度仍然有限。
綜上所述,比特幣作爲數據的觀點雖然提供了一種新的視角,但在法律、監管、技術、經濟等多個方面存在挑战和爭議。這些因素限制了該觀點的全面實施,並指出了未來研究和討論的必要方向。
4.5 小結
總之,在對比特幣(BTC)和以太坊(ETH)屬性的深入探討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它們在市場行爲、可替代性、流動性以及風險管理方面與傳統商品的相似之處。研究指出,比特幣的價格動態受市場供需關系的影響,展現出與傳統商品類似的投機特性。同時,比特幣的高可替代性和市場流動性進一步強化了其作爲商品的屬性。此外,作爲一種風險管理工具,比特幣爲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投資組合的機會,盡管其價格波動性較高。然而,將比特幣歸類爲商品也帶來了法律和監管上的挑战,尤其是考慮到各國對加密貨幣的監管存在分歧。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比特幣的監管框架爲市場提供了法律基礎,但同時也引發了對監管明確性的討論。監管機構需要在促進市場創新和保護消費者權益之間找到平衡,同時全球監管協調對於應對跨境監管挑战至關重要。
綜合來看,比特幣和以太坊作爲商品的屬性評估揭示了它們在現代金融體系中的潛力與挑战,呼籲一個更加明確和統一的國際監管環境。
5. BTC與ETH被認定爲商品的潛在影響
明確了BTC和ETH作爲加密貨幣的商品屬性後,我們需進一步探討這種定性對稅法、市場監管以及整個加密貨幣生態系統的潛在影響。在接下來的部分,本文將分析將這兩種加密貨幣視爲商品所帶來的具體後果,包括稅務處理、市場監管的變化,以及這些變化對投資者、市場參與者和全球金融監管格局的廣泛影響。
5.1 稅法上的影響
將比特幣(BTC)和以太坊(ETH)定性爲商品,意味着在稅法上,它們將遵循與股票、債券等其他商品類似的規則。根據美國國稅局(IRS)的規定,加密貨幣交易產生的利潤被視爲資本利得或損失,適用於資本利得稅。這可能會對投資者產生以下影響:
首先,投資者在稅務申報時必須報告其加密貨幣的买賣情況。這包括記錄購买和銷售的具體日期、交易價格等詳細信息,以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持有比特幣轉讓的增值所得按資本利得繳納個稅,稅率根據持有時間長短不同。
其次,如果投資者持有加密貨幣超過一年後出售,其利潤通常被視爲長期資本利得,享受相對較低的稅率;如果持有時間不足一年,則被視爲短期資本利得,稅率與普通收入相同。這意味着長期持有的投資者享有相對較低的稅率。
最後,由於加密貨幣交易的復雜性,投資者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和資源來確保稅務合規。這可能包括聘請稅務顧問或使用專業軟件,以准確記錄和報告稅務信息。
此外,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加密貨幣的稅務處理存在顯著差異,這在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的情況下尤爲明顯。例如,英國稅務與海關總署將比特幣定義爲個人財產,涉及的納稅義務較少,而日本取消了比特幣的消費稅,並將比特幣交易中獲取的收益納入其他所得中進行綜合徵收。這種差異性要求投資者了解並遵守其特定司法管轄區的稅法規定。
隨着加密貨幣市場的不斷發展,稅法和監管政策也在不斷演變。以太坊的合並,即從工作量證明(PoW)轉向權益證明(PoS)機制,可能會影響ETH的稅收處理。盡管目前沒有特別的稅收法規或指導方針針對質押獎勵,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獎勵可能被視爲應稅事件。這一點體現了將ETH視爲商品時,其稅務處理的復雜性和不斷變化的法規環境。因此,投資者需要密切關注稅法的變化,並可能需要專業咨詢,以確保其稅務合規並適應不斷變化的監管環境。
5.2 對加密貨幣市場的監管影響
將BTC和ETH視爲商品,對加密貨幣市場的監管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這賦予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加密貨幣市場的廣泛監管權力。作爲主要的商品市場監管機構,CFTC將負責監管加密貨幣市場,以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行爲,確保市場的公平和透明。加密貨幣交易所可能需要遵守CFTC的規定,包括注冊爲指定合約市場(DCM)或掉期執行設施(SEF),並滿足相關的資本、記錄保存和風險管理要求。CFTC的監管框架可能鼓勵市場參與者开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同時確保這些創新在監管的保護下進行,降低系統性風險。
根據《21世紀金融創新與科技法案》(FIT-21法案),CFTC將作爲加密貨幣行業的主要監管機構,而SEC的管轄權會被相對削弱。法案通過後,CFTC將獲得更多權力和資金來監督加密貨幣現貨市場和“數字商品”,尤其是比特幣。此外,該法案還爲數字資產公司創建了量身定制的披露和注冊制度,這可能鼓勵市場參與者开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同時確保這些創新在監管的保護下進行,降低系統性風險。
然而,加密貨幣的全球性質也帶來了跨境監管協調的挑战。美國的商品分類可能影響其他國家的監管政策,但同時也可能導致監管套利和不一致性。此外,加密貨幣市場仍面臨監管不確定性,部分原因是監管機構對加密貨幣的定義和分類存在分歧。
監管明確可以刺激創新,因爲企業可以在清晰的規則框架內進行創新,推動新產品和服務的开發。但監管和過度監管之間存在微妙平衡,如果監管過於嚴格,可能會扼殺創新,並導致企業流向對加密貨幣更友好的司法管轄區。
綜上所述,將BTC和ETH定性爲商品,對加密貨幣市場的監管影響深遠,涉及監管機構的權力分配、市場參與者的合規要求以及創新與監管之間的平衡。隨着相關法案的提出和通過,加密貨幣市場的監管框架正在逐步形成,這將對市場運作和創新產生重要影響。
5.3 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影響
加密貨幣的法律定性是金融監管領域的一個關鍵議題,它不僅決定了加密貨幣的基本交易方式和市場參與者的合規義務,而且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和創新具有深遠的影響。衍生品市場依賴於對底層資產的清晰法律框架,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風險管理和市場效率。因此,加密貨幣作爲商品或證券的分類,將直接影響其衍生品的交易規則、監管要求和市場參與者的策略。這種定性還可能影響投資者對衍生品市場的信心和參與度,進而影響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增長潛力。
如果加密貨幣被分類爲商品,它們可以成爲期貨合約、期權、掉期等衍生品的基礎資產。在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商品衍生品市場,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行爲。其中,期貨合約是一種標准化的衍生品,允許买賣雙方同意在未來特定日期以固定價格交易特定數量的基礎資產。這些合約在受監管的交易所交易,並且同樣受到CFTC等監管機構的監管。期貨合約允許市場參與者對未來的價格進行投機或對衝風險。例如,比特幣期貨合約允許投資者在未來某個日期以預定價格买賣比特幣,這有助於管理價格波動的風險。此外,商品的衍生品市場還可能包括價差合約、信用違約互換等其他復雜的金融工具。
可見,如果加密貨幣被認定爲商品,那么市場可能會看到更多以加密貨幣爲基礎資產的期貨和期權產品。如果被認定爲證券,那么其衍生品的發展可能會受到限制,因爲證券衍生品通常不涉及期貨合約,僅包括股票期權、股指期貨等,即投資者對基礎資產的未來價格進行投機或進行風險管理。作爲證券理解的加密貨幣衍生品交易將受到SEC的監管,可能會限制某些類型的金融創新。
法律定性爲加密貨幣的衍生品交易提供了明確的監管指導,有助於市場參與者了解合規要求,降低法律風險。監管框架的明確性也有助於促進金融創新,因爲市場參與者可以在一個清晰的法律環境中开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密貨幣的全球性質亦要求監管機構在國際層面上進行協調,以確保衍生品市場的全球一致性和監管的有效性。
綜上所述,加密貨幣的法律定性對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深遠的影響,包括交易的可行性、監管框架、市場參與者的行爲以及全球金融市場的穩定性。隨着加密貨幣市場的發展,監管機構需要不斷評估和調整其監管策略,以適應這一新興資產類別的特有屬性和市場行爲。
6. 結論
CFTC v. Ikkurty案的判決爲加密貨幣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新的視角,也爲未來的法律實踐和監管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參考。CFTC v. Ikkurty案的裁決強化了美國法院對加密貨幣法律定位的立場,明確了比特幣(BTC)和以太坊(ETH)作爲商品的法律地位。這一裁決不僅對特定案件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更爲整個加密貨幣市場的監管框架提供了法律支持,對全球加密貨幣監管具有示範效應。
通過對相關法律判例的分析,我們認爲BTC和ETH作爲去中心化的數字資產,具有商品屬性。它們在市場上的交易特性符合《商品交易法》(CEA)對商品的定義,應受到CFTC的監管。然而,它們的貨幣屬性和證券屬性仍存在爭議,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明確和監管指導。
美國法院和監管機構正在逐步爲加密貨幣市場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框架。CFTC v. Ikkurty案的裁決,以及《21世紀金融創新與科技法案》(FIT-21法案)的通過,爲加密貨幣的監管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礎,有望統一SEC和CFTC的監管職責,爲數字資產的創新和交易提供更清晰的法律環境。同時,其也在不斷完善加密資產稅收政策體系,加強對加密資產的稅收徵管。例如,通過《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案》(IIJA)要求加密資產持有人遵守稅款申報要求,並對加密資產交易平台實行嚴格管理,要求上報用戶信息,實行KYC和AML協議。
將BTC和ETH定性爲商品,對市場參與者、金融創新以及全球金融監管格局的影響深遠。監管的明確化可以刺激創新,推動新產品和服務的开發。然而,監管和過度監管之間需要找到平衡,以避免扼殺創新並導致企業流向對加密貨幣更友好的司法管轄區。
隨着加密貨幣市場的不斷發展,未來需要不斷更新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以適應這一新興領域的特殊需求。建議監管機構加強國際合作,制定全球統一的監管標准,同時注重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市場完整性。此外,對於加密貨幣的稅務處理、跨境監管協調等問題,也需要監管機構和立法機關給予更多關注和明確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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